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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llecoin 有希望吗? 忘了它! 参加“威乐币”损失7万元!

最新版官网imtoken 2023-08-15 05:10:3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资、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判断要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这种情况下,Villecoin 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在线虚拟货币。 根据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该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不是真正的货币。 从性质上讲,Villecoin 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公民投资和买卖虚拟货币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投资或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马某某诉刘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网络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被使用作为市场上的货币。 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情况

马某某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马某某通过三被告介绍向维尔国际加密数字货币项目(以下简称维尔币项目)投资7000元。刘某某、常某某、李某某。 本金万元,并于2017年12月24日签订了《协议书》。根据《协议书》,马某某请求三被告各赔偿原告损失23333元。

被告人刘、常辩称: 1、马某与刘、常、李三人之间的所谓“约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实际上是刘、常、李三人之间的合同。 李某某善意施惠,合同内容权利义务不对等。 2、即使认定为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马某遭受了损失。 投资Villecoin项目只是暂停辖区服务,所以马某某所谓的损失无从谈起,暂停不代表损失。 3、即使认定为契约行为,马某行为属于投资行为,风险应由其本人承担。 此外,因政策原因停牌属于不可抗力免责,刘某、常某应免除相应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在我们与马某某签订协议的当天,马某某并没有投资Villecoin项目,也不知道马某某是什么时候投资的。 我让马某某提供投资Villecoin项目的书面证明。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常某某、李某某报称,通过新闻报道得知维尔币项目,三人均进行了投资。 他们认为有升值空间,就介绍给了马某某。 2017年12月24日,刘XX、常XX、李XX为甲方,马XX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 投资7万元,按项目有关规定操作。 经营过程中,资金损失或投资7万元无法收回,刘某某、常某某、李某某三人共同计算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 赔偿马XX。 如果项目正常顺利进行,马某某将邀请刘某某、常某某、李某某进行欧洲七日游。 甲、乙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 协议签订后,2017年12月27日,马某某通过银行向常某某转账7万元,常某某将款项转入负责销售数字货币的外来人员崔某某的账户,并帮助马某某某注册了一个账号,是马云自己用的。 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司发布银管支付〔2018〕11号《关于开展支付业务非法交易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 通知下发后,刘某某、常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开立的Villecoin账户无法开通,无法流通使用。 因此,根据四人签署的《协议书》,马某请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69999元。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称:比特币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它不能也不应该用作市场上的货币。 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标价,不得买卖比特币,不得以中央对手方身份买卖比特币比特币买卖法院判决,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不得将比特币纳入交易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与比特币相关的其他服务。 关于处罚的意见,依法关闭非法比特币互联网网站。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商总局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买卖法院判决,其中称: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非法销售和流通代币,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融资主体。 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做好清算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拒绝依法停止和完成代币发行融资项目的违法行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虚拟货币”。 不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司发布银管支付〔2018〕11号《关于开展支付业务非法交易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 主要内容如下: 境内法人支付机构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总行工作需要,对虚拟货币交易支付结算业务提出如下监管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将立即在本单位和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利用支付渠道进行虚拟货币交易。 2.各单位要加强日常交易监测。 对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要及时关闭相关交易主体支付渠道,妥善处理待结算资金,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各单位应于2018年1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工商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这种情况下,Villecoin 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在线虚拟货币。 根据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该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 不是真正的货币。 从性质上讲,Villecoin 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公民投资和买卖虚拟货币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帮其注册微币账户并购买微币。 注册成功后,三人将账号和密码告知马某某,马某某登录使用该账号。 上述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委托行为”的交付,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马某某与刘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协议》。 虽然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帮助其购买威乐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所签订的《协议》因委托合同关系在我国也不受法律保护。 马某某购买威乐币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因此,法院不支持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