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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个比特币纠纷案例的启示:保护虚拟财产交易风险自负

安卓手机怎么下载imtoken 2023-05-04 07:38:50

黄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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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8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比特币”为关键词的民事案件搜索结果共112条。这些案件多为合同纠纷、无故管理、不当得利等。

通过梳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金色财经发现,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比特币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时,普遍提出了两个原则。

01

合同法框架内的虚拟财产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所有涉及虚拟货币表征和规范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公告和公告。

2013年12月3日我国禁止比特币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

2017年9月,中国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限期关闭人民币和比特币交易业务。

公告明确指出,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这让很多投资者误以为持有虚拟货币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通过查阅相关案例可以发现,这种理解至少是不完整的。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8月16日报道,海淀法院近日审结了首起因比特币“分叉”引发的比特币现金纠纷(又称“比特币分叉一案”)。

通知显示,原告冯先生在OKCoin网上购买比特币,发现比特现金提现失败。协调失败后,冯先生将OKCoin的运营公司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酷达公司”)告上法庭。

最终,海淀法院裁定乐酷达公司向冯先生的注册账户发放了38.7480比特币现金,但同时驳回了冯先生要求赔偿16万余元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认为,比特币是合同法下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利益”。冯先生的主张有合同法的依据。

有法律专家对此进行了分析,由于国家没有颁布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所以相关案件基本都是参照其他法律审理,其中引用最多的是合同法。

02

“红月案”——我国首例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

事实上我国禁止比特币交易,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并不是从比特币开始的,这就是关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象征意义的“红月案”。

李红尘是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大型多人在线游戏《赤月》的玩家。

2003年2月17日,李红尘发现自己“国家主席”身份证中的虚拟设备不见了。

他立即联系了北极冰公司,但北极冰公司拒绝协助找回他丢失的虚拟设备,声称游戏规则——《红月条例》已经规定“玩家ID账号应妥善保管和维护”玩家本人,在被盗期间丢失玩家账号应由玩家自己负责,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红臣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身、财产安全权,将消费者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李红臣诉北京北极冰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是我国首例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也被业内称为“红月案”。

法院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属性的情况下审理此案,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基本主张。

2003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北极冰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告李红尘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设备。

法院的解释是,虽然虚拟设备是无形的,但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形式的法律评估和救济。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灭失物可以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予以撤消。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根本依据仍然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实施,其中具体提到“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跟着。”

这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已正式纳入我国法律的保护范畴。

但相关法律规定仍有待完善。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没有普遍共识,但大致分为知识产权理论、产权理论、债务理论和特殊产权理论。

03

交易风险自负原则

在涉及比特币的纠纷中还有一个现象:部分投资者明知上述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却又忍不住参与了巨额利润的诱惑。当他们的投资亏损时,他们会求助于法律手段来弥补损失。

大约两年前,王先生投资了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比特币。然而,由于市场波动,王先生不仅没有赚到钱,还损失了40万多元。

随后,王先生以比特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标的,不具有货币属性,与交易平台之间的合同应无效为由,将交易平台及两资金划转方告上法庭。 . 三家公司归还了损失的资金。

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先生在该交易平台上注册,投资于比特币交易交易。平台为用户进行数字资产交易活动提供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不以卖方或买方的身份参与买卖数字资产的行为。因此,王先生与交易平台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比特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是不是真正的货币,但没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各方使用比特币。而是提醒各部门加强对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人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风险自负,但需要理性投资。

在前述“比特币分叉一案”中,原告的另一主张是“OKCoin应以BCH最高价补偿差价”。

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海淀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指出,普通民众可以合法持有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但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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